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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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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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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①首诊医师接诊后详细询问病史,完成病历记录、体格检查和诊治。

②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医师先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检,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必要时请他科会诊。

③需下午继续诊疗时

普通门诊由本科医师处理,患者不再挂号;

专家门诊由医师告知本人联系方式或下次专家门诊复诊时间;无法完成复诊,落实本科同级别以上的医师负责复诊。

④如需现场抢救,首诊医师应首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并与急诊科预检台联系,预检台护士立即安排抢救车。并通知急诊医师到门诊现场救治,急诊科医师作为第一负责人。

⑤所有检查或治疗应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必要时完成书面知情告知和诊疗选择并签字。若需要多学科联合门诊(MDT),首诊医师负责首诉并书写病历,根据流程,协调相关学科会诊。

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①患者经分诊到相关科室就诊(危重患者先救治再挂号),各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病人诊治(护士分诊应了解患者基本情况及专科内容合理分诊)。

②首诊医师检查患者后,若判定为他科疾病时也应书写病历,并作必要的检查处理,尤其对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应及时实施抢救,同时提请有关科室会诊。做好当面交接方能离开,在尚未交接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③凡遇诊断治疗有困难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在未确定接收科室之前,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患者全面负责。

④凡涉及多科的危重患者,相关科室应协同抢救,各科作好相应的检查处理并及时记录。

⑤急诊科主任或医疗总值班在抢救过程中起主要协调作用。如需急诊手术,由相关手术专科负责患者的诊疗,如果留观,则由急诊科承担诊疗责任。

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医院对患者李某(顾某与李甲之子)的死亡后果承担对等责任(50%),赔偿金合计.20元(包括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元)。

(一)判决理由

1.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分诊不合理、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导致延迟诊治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一般在20%-40%),某市医学会认定为对等责任(50%),法院按照对等责任判决。

(二)诊治概要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患者李某在医院急诊。眼科病史,查体:神不清,右眼睑表皮浅裂伤,眼睑轻度肿胀,右眼角膜明,……,视力检查无法配合。处理:清创。今日酒醒后眼科门诊复诊。神经外科病史,查体:神不清,醉酒状态。眼科处理:头颅CT示颅内未见异常。胸外科病史记载,患者醉酒后外伤数小时,查体:胸部无明显外伤,醉酒中,无法对答。胸外科处理:建议行胸部CT检查;我科随访。

当日08:32,医院急诊,外科病史记载,被人打伤约4小时,查体:全腹平坦,上腹部有压痛,有肌卫及反跳痛,血压/mmHg。处理:1.上下腹部CT平扫(8:57),检查示腹腔积液、积气,腹腔多发高密度影;肠管周围、膀胱内高密度影。2.腹部立卧位片(10:00),检查示双侧膈下游离气体,考虑消化道穿孔可能性大。3.行血常规等检查。之后,拟诊:腹部外伤、消化道穿孔可能。告病危,病危通知书记载:因患者“腹部外伤、消化道穿孔、休克”医院,目前病情危重。随即医嘱平衡液ml静滴。11:20血压/60mmHg。

当日11:31许,患者住入普外科病房。入院查体示:T36.90℃,脉搏56次/分,呼吸21次/分,血压测不出,神志欠清,脸色苍白,四肢厥冷,全腹膨隆,肌紧张,压痛反跳痛(+),肠鸣音减弱,未见胃肠蠕动波。入院诊断:1.腹部外伤,急性腹膜炎;2.消化道穿孔;3.感染性休克。12:00临时医嘱开具多巴胺升压、舒普深抗炎。12:22血压53/38mmHg,医嘱予以NS(生理盐水)ml+多巴胺ml静滴。

当日13:15行急诊剖腹探查术,手术麻醉起于13:56,手术起于14:50,止于19:00。术中见腹腔内大量粪便及食物残渣,混有较多污秽性渗液及少量血液,约0ml,味恶臭,主要位于右侧腹部及盆腔,盲肠至升结肠中段有一巨大裂口,长约15cm,该处结肠壁已严重坏死,无法修补,其旁大网膜粘连包裹严重,网膜及全腹腹膜呈暗褐色改变;十二指肠、小肠明显充血、水肿,多处呈暗红色,未见明显穿孔。故行“右半结肠切除加末端回肠造瘘术”,清除腹腔内污物。术后给予输血、白蛋白等处理,入ICU,给予呼吸及辅助通气、抗炎、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血浆、羟乙基淀粉等处理,患者血压仍呈下降趋势。

次日3:56宣告患者死亡。死亡诊断:腹部外伤;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感染性休克;心力衰竭;循环衰竭。

(三)医学会鉴定

1.首诊不合理:某年某月某日04:26医院急诊,医方分诊不合理,各接诊科室均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未对患者进行仔细检查,延迟了外伤后肠穿孔的诊断、治疗。

2.外伤所致肠穿孔、醉酒状态影响病史采集与对病情判断及医方延迟诊治均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

结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分诊不合理、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导致延迟诊治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静安区医学会:次要责任。上海市医学会:对等责任)。

(四)医疗安全警示

01

1.首诊负责制度是指当患者因病就诊时,医院、科室及医师应对患者负责到底,根据不同的情形妥善处理的诊治过程。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他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4)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5)关于转院的处理规定。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由主治医生以上人员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需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02

2.另外,《医院管理评价指南》(8年版)中规定:

(1)关于门诊工作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医院应做好有分诊、导诊服务。

(2)关于急诊工作,应当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确保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能力,建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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