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庆律师
年12月9日,患者张某进食后感到胸骨不适,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贲门癌。年12月16日,该医院对其进行贲门癌根治术,出院后,患者张某因吻合口狭窄医院进行吻合口扩张术治疗,效果良好。年5月5日在进行第5次扩张治疗中,致患者张明臣十二指肠穿孔,遂住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十二脂肠修补术、空肠造瘘术等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张某出现直肠狭窄、乙状结肠梗阻等并发症状。年7月3日因患者张某卉门癌病情进一步恶化,无法进食、饮水,身体极度衰竭,医院无进一步治疗措施,患者张某于年9月13日出院,同年9月30日死亡。患方家属诉至法院。
医院答辩称:手术后出现吻合口狭窄,在对吻合口狭窄扩张治疗时极有可能造成穿孔,医院已经告知患者,患者已经了解该风险,且与医院签署书面的治疗同意书,同意继续治疗,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不存在任何过错。
医院赔偿患方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共计.68元。
多数医疗界人士认为并发症的出现并非医疗的过错所致,但笔者认为并发症的出现并非是完全的客观原因,其发生的原因有疾病病理生理的因素,也可能和诊断、治疗的方式方法有关,有的并发症是能够通过慎重选择治疗方法可以避免,或者发生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可以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并发症有以下特点:1.可预见性;2.发生的不确定性;3.相对可避免性。从并发症的特点就可以看出,并发症并非不可避免,不可预见的,因此,医疗人员的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积极救治义务等需要格外注意。
比如说:甲状腺手术很可能造成后返神经损伤,在术前就应该能够充分预见到,要对患方进行充分的告知,得到了患者的同意之后才能手术。另外,应当充分告知患者是否有其他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法,能否避免出现喉返神经损伤,这体现患者的选择权,同时也是风险回避义务的体现。一旦出现并发症,应当尽最大努力去救治,从而将并发症的后果降到最低。
医务人员往往认为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就可以完全免责。现实中,笔者认为知情同意书仅仅是授权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患者授权医务人员进行该方面的治疗,但并没有授权可以出任何纰漏。一旦出现不良的并发症,患方往往可以从知情同意的告知是否全面,是否为患者本人签署,是否获得了患者本人的授权,治疗过程中更改治疗方式是否取得了新的授权等多个方面进行抗辩。
笔者了解,医务人员应用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多为格式文书,交待病情及签署同意书时也往往比较笼统,患者对同意书的内容了解也不深入,容易造成误解。另外,同意书中往往出现“如出现上述问题,医院概不负责”、“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自负”等内容,违反《合同法》五十三条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
综上,在医疗行为中,不良并发症的出现较为常见,或轻或重,甚至危及生命。但是,即便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也不一定能够做到免责,要从上述的各个角度进行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