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质量管理制度案例2某医院药房发错药引

“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系列讲座”之二十五

药事质量管理制度案例2

某医院药房发错药引发医疗纠纷案

罗宏丽西南医院

1.基本案情

年8月10日,医院门诊,诊断为“肠痉挛,腹型癫痫”,给予山莨菪碱片及苯妥英钠片治疗。

8月14日,胡某持开具有“山莨菪碱片及苯妥英钠片”医院门诊西药房取药时,药房误将苯巴比妥片发给胡某服用。

8月21日,医院复诊时诉“腹痛缓解”,该院将苯巴比妥片收回,并继续给予山莨菪碱片口服治疗。

8月29日,胡某因感觉“脐周疼痛不适加重1日”医院门诊就诊,该院建议其住院治疗。当日,医院门诊就诊,次日该院行腹膜后CT平扫检查,提示“未见明显异常,升结肠和结肠肝曲扩张”,建议钡灌肠检查。

8月30日,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共计92天,期间分别行腹腔镜阑尾炎切除术、剖腹探查+结肠癌根治切除术、腹腔脓肿切开引流术、膈下脓肿引流术。

同年11月30日,因病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结肠瘘,腹腔感染,阑尾切除术、结肠癌根治术后,小肠瘘”。

年1月9日,丁医院对胡某行肠瘘切除肠吻合术。经治疗,胡某病情好转,于年2月1医院继续行肠内营养支持治疗,并于年4月30日出院。

2.争议焦点

被告甲、丙医院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医疗过错,则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鉴定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对胡某医疗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年11月11日,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甲医院不属于医疗事故。对胡某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肿瘤专科就诊。

此后,医院均不服市医学会作出的上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再次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年12月22日,某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为:

①丙医院:医院的诊疗过程中,该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②甲医院:年8月14日该院错将苯巴比妥片当成苯妥英钠片发给患者口服,存在过错。且该患者6次均以“腹痛不适”就诊于该院,医方未采取积极的影像学检查(仅有年4月4日的小肠造影片),存在不足。

但因为门诊病人系松散性管理,对于疾病的发展医务人员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医方的不足、发错药与患者的结肠癌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丙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甲医院不承担责任。

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损失中80%的责任;胡某因其自身原有疾病原因,自行承担上述损失中20%的责任。医院发错药物的医疗费0.10元,应依法向胡某返还。

据此,医院返还胡某医药费0.10元;丙医院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杂费及复印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的80%,共计.79元。

版权声明:本文摘编自《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案例精析》一书,本刊转载已获作者书面授权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权利。欢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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