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医疗因肠穿孔,患者要求医方承担

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 http://m.39.net/pf/bdfyy/bjzkbdfyy/
案情简介年1月26日,王某某因“排便困难数年,复发加重1月,伴腹胀、无恶心、呕吐”医院就诊。当月28日下午,医院行肛门直肠测压检查。年1月29日上午九时许,王某某大便后突感下腹部剧烈疼痛,医院直肠测压医师告知情况,医师建议及时就诊。王某某因“下腹部疼痛3小时”于当日12时27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行胸部、腹部数字X线(DR)检查。年1月30日,王某某因下午16时许突感腹痛加重,医院住院治疗。同日,王某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直乙交界穿孔修补+乙状结肠造瘘”。年2月10日,王某某出院。年5月23日,王某某因乙状结肠造瘘术后3+月医院住院治疗。。年5月25日,于当日在该院全麻下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年6月3日,王某某出院。年11月15日,王某某因“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后5+月,发现腹部可复性包块1+月”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开腹杂交腹壁切口疝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年11月25日,王某某出院。年9月28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某某直肠乙状结肠交界穿孔经穿孔修补、乙状结肠造瘘、造瘘还纳等手术治疗属X级伤残。年4月20日,某医学会作出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无法判定本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比例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年1月1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医院对王某某肛门直肠测压后出现迟发性直肠乙状结肠交界处穿孔为并发症,与检查过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参与度为10%。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省医院对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结合该案情况,对王某某的损失,医院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省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48元;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中,上诉人认为的伤害是由被上诉人第一次检测过程中压力增大造成的,在医学会的鉴定及司法鉴定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未提交第一次检测报告,医学会的鉴定已经明确“患者出现肠穿孔并发症可能与医方行肛门直肠测压相关”,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第二次测压报告作出,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被上诉人隐匿或拒绝提供与本案纠纷相关的第一次肛门直肠测压报告等相关病历资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分析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其次,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直肠检查后并发迟发性肠穿孔,其原因可能与患者反复便秘、肠道感染、炎症、腹压增高及检查过程中反复操作、手法及压力有关,即无论是否有第一次直肠检测,均难以确定上诉人主张的“乙状结肠穿孔”是被上诉人实施的直肠测压检查所致,还是上诉人自身体质因素发展的结果,抑或是实施直肠测压检查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同时,被上诉人实施直肠测压采取的是电脑读取、采集数据,被上诉人对同一日实施了第二次直肠测压检查作出了合理解释,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隐匿或拒绝提供与本案纠纷相关的第一次肛门直肠测压报告等相关病历资料,所以患者要求法院依据民法典条推定被院方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主张,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文稿:吴山

END往期推荐

●新规新法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7部法律和决定

●劳动节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律师说医疗

因患者举证不能,一审二审被判败诉?

●律师说法

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孩子可以自己决定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yfena.com/jclss/15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