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为原告行无痛电子肠镜及镜下电凝治疗时出现氨气爆炸,造成肠破裂。年4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行无痛电子肠镜及镜下电凝治疗过程中,突发氨气爆炸,造成尹某某致残程度分别为七级、九级、九级。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参与度61-90%的鉴定意见,应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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